转发《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内蒙古学位办[2008]7号
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
现将国务院学位办《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学位办[2008]44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执行。
1.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要认真分析本单位研究生教育的学科专业特色和优势,结合自治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需要,在规定的申请专业学位类别内,对照申请的基本条件,研究确定申请的专业学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提出申请报告,并填报相应申请表。申请基本条件和申请表可从教育部网站(http://www.moe.edu.cn/)点击“学位管理与研究生教育司”下载。
2. 请各单位务于2008年11月10日前,将申请报告和申请表一式12份报自治区学位办,经自治区学位委员会、自治区教育厅审核同意后报国务院学位办。
附件: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十月八日
关于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通知
学位办〔2008〕4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学位委员会、教育厅(教委),国务院有关部委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学位委员会,教育部直属高等院校:
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关于加强和改进专业学位教育工作的若干意见》(学位[2002]1号)文件精神,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对高层次应用型专门人才的需求,促进专业学位教育积极发展,经研究,决定新增部分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请的专业学位类别
法律硕士(J.M),教育硕士(Ed.M),体育硕士,汉语国际教育硕士(MTCSOL),翻译硕士(MTI),艺术硕士(MFA),临床医学博士、硕士,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公共卫生硕士(MPH),工商管理硕士(MBA)。
二、申请的基本条件
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详见附件一。
三、申请办法
1.有关研究生培养单位,如具备申请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的基本条件,可向所属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2.申请法律、教育、体育、汉语国际教育、翻译、公共卫生、工商管理等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5);申请艺术硕士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2,3,6);申请临床医学和口腔医学博士、硕士培养单位,请填写附件二(1,2,3,7,8)。申请表可从教育部网站下载(http://www.moe.edu.cn/)。
3.申请报告和填写的申请表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于 11月15日前,一式十份报到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文理医处。
四、审批办法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委托有关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对有关单位的申请进行审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审议结果,批准新增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单位。
联系人及电话:冯政清 010-66097896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二○○八年九月二十日
|